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《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》规定,做如下提示:
申诉须知:
河北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,主要受理电信用户在使用电信业务、接受电信服务中,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。电信用户应就争议的问题首先向电信业务经营企业进行投诉(河北电信:10000、河北移动:10086、河北联通:10010),如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得到答复,即可向我中心提出申诉,我们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的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及《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》本着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坚持公正、合理、合法的原则,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诉处理,为保证材料的准确特提示如下:
一、申诉要求:申诉采用书面形式。
二、申诉条件: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;有明确的被申诉人;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,申诉人在使用电信业务、接受电信服务中,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。
三、申诉内容包括:申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邮政编码;被申诉人名称、地址;申诉要求、理由、事实依据;申诉日期。
四、申诉受理范围:
1、用户申诉事项已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,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的处理结果或答复不满的;
2、已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,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用户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未答复用户的。
五、不予受理范围:
1. 已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投诉但未超过十五个工作日;
2. 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,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。其他申诉,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两年的;
3.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;
4. 申诉受理机构已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书和调解意见的;
5. 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、有关行政部门或其他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
6. 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。
六、受理咨询时间:
工作日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13:30—17:30(6月1日至8月31日14:30—17:30),我中心收到申诉材料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受理或不受理。我中心收到申诉材料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受理或不受理。之后申诉人在“申诉查询”界面查询申诉处理结果。
相关法规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
《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)
《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)